209.致小人民委员会 165  

  1(8月8日和11日之间)
  
  我们的房屋肮脏不堪。法令根本不管用。应该极其明确地、一个不漏地指出应负责任的人(并非一人,而是多人,依次列出),并毫不留情地把他们关进牢房。
  
  2(8月11日)
  
  不补充以下几条不能同意:
  
  (1)除主任外,“副主任”也要负责。
  
  应该有副主任;
  
  (2)此外,由住户组成的监督委员会也要负责。应该有这种委员会。不少于三人,他们,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必须每次都到场。
  
  (3)所有这些人都要负法律和行政两方面的责任。
  
  列宁
  8月11日
  
  3(8月19日)
  
  这不够。
  
  还要补充:
  
  (1)住户对不选举主任和“副主任”要负责任;
  
  (2)同样,对不选举监督委员会也要负责任;
  
  (3)主任、副主任、监督委员会有责任密切注意,看是否每天都有负责的值勤人员(或主任本人,或副主任,或监督委员会委员)除专门雇用的人员(如清扫工等)之外,如果有这种人的话;
  
  (4)不到10套房间的房屋由住户负责。
  
  怎样规定住户的责任?应该考虑一下,想出个办法。
  
  列宁
  8月19日
  
  载于1945年《列宁文集》俄文版第35卷
  
  译自《列宁全集》俄文第5版第53卷第106—108页


  注  释

165 这几个便条是就小人民委员会1921年8月8日通过的《房产管理条例》写的。按此条例,维护房产的责任主要由各房产管理主任承担。1921年8月12日和22日,小人民委员会开会研究了列宁提出的加强维护房产责任的补充措施。——188。